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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药监督工作指南(测试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02-24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法监监督便函〔2018〕4号

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海南省、四川省、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卫生监督局(所、总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要求,我司委托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编制《中医药监督工作指南》,目前已完成《中医药监督工作指南(测试版)》,决定选取部分省份开展试点工作。现将《<中医药监督工作指南(测试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闫密、徐智

电  话:024-81006209、81006157

传  真:024-23370856

邮  箱:8929362322@qq.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2018年1月30日 

《中医药监督工作指南(测试版)》

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推进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开展,为各地区开展中医药监督工作提供指导依据,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发展中医药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基层中医药监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中医药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扎实推进;严格要求,注重实效;知行合一,求真务实;紧跟进度,全面落实。

(三)目标任务

1.检验《中医药监督工作指南(测试版)》(以下简称《指南》)的科学性、规范性、指导性,汲取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南》,为今后在全国范围推行《指南》奠定良好基础。

2.加快推进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发展,明确中医药监督执法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升监督执法能力。

3.完善中医药监督执法基础理论,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二、试点地区

天津、辽宁、江苏、海南、四川、甘肃等6省市。

三、试点内容

(一)各省(市)明确试点监督机构和联系人。

(二)组织开展《指南》试点方案的学习、培训工作。

(三)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收集在指南试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定期组织召开试点工作研究及推进会议,并进行督导调研。

(五)试点工作结束后按时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四、工作安排

(一)国家组织开展全国试点启动暨培训工作。(2月)

(二)各省(市)启动试点,制订本省(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培训。(3月)

(三)试点地区根据各省(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4-9月)

(四)试点省(市)上报工作总结。(10月)

(五)进行全国试点工作总结。(11月)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定期召开试点工作会议,及时总结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省(市)监督机构要成立领导小组,确定组长和具体负责同志,各试点省(市)至少选择2个市、6个县(区)参与此次试点工作,有条件的省(市)可全省(市)参加试点工作,并于2月28日前上报试点地区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1)。国家将给予试点省(市)经费补助用于试点工作开展并且择机对部分试点地区进行督导调研。

(二)理清思路,明确任务。

各地要通过此次试点工作,进一步理清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整体思路,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督内容,掌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中要本着“带着问题”、“寻找问题”的思路去试用,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指南》提供参考依据。各地要根据试点时间的要求,及时完成试点工作总结,于10月31日前上报总结及汇总表(附表2、3、4),总结中要体现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取得的成绩、遇到的问题、提出的修改建议等内容。

(三)加强培训,注重实效。

各地要结合此次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本地区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提升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效能。各地应在建立健全中医药监督队伍和提升中医药监督执法能力上下功夫,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实践培训工作,增强监督执法人员对中医药监督执法的认识,掌握监督检查内容、方式、方法,提升案件查办能力,规范中医药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主办单位: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治未病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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