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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工作会议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02-07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对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的实施,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定于2014年7月上旬召开提升工程推进工作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总结提升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分析面临的形势,部署下一步工作,进一步推动提升工程重点任务的落实。 

    二、会议时间
    2014年7月10日14:30—16:00。

    三、会议地点
    (一)主会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九层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二)分会场: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视频会议室。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省、市两级分会场。

    四、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司、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医政司、科技司领导。
    3.北京市会议代表(北京市不设视频分会场,相关人员参加主会场会议)。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1.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委主任(厅局长)、分管基层卫生工作的委主任(厅局长)、副厅级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和主管局长,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处处长、基层卫生处处长、副厅级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省级提升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
    2.各市(地)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委主任(局长)、分管基层卫生工作的委主任(局长)和中医、基层卫生等有关处(科)室负责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市级提升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科)室负责人。

    五、其他事宜
    (一)主会场视频会议参会人员请于7月4日前将《会议回执》(附件1)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并于7月10日14时前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九层会议室准时参会。
    (二)分会场视频会议参会人员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请于7月8日前将《视频分会场情况统计表》(附件2)传真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三)会议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通网络宝视通视频会议系统。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做好视频连接和会场准备工作,提前进行会议视频调试,确保按照规定时间打开设备调试信号。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程 强 聂 欣
    电话:010—59957816 59957796,传真:010—59957693

主办单位: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治未病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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