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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
添加时间:2015-02-08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总则
1.1为了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加强社会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指运用中医养生保健的理论、理念及其方法和手段,开展保养身体、减少疾病、增进健康、延年益寿等服务活动,不以治疗为目的(非医疗性质)的独立机构。
1.3本标准为注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最低要求。
2.服务项目
2.1项目分类
2.1.1咨询指导类;
2.1.2按摩类;
2.1.3熏洗类;
2.1.4艾灸类;
2.1.5贴敷类;
2.1.6拔罐类;
2.1.7刮痧类;
2.1.8其他:以中医理论、理念为指导的各种物理方法、自然疗法等。
2.2限制项目
2.2.1不得超范围服务。
2.2.2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销售等活动。
2.2.3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方法或手段。
3.场所与环境
3.1经营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
3.2咨询指导类用房应独立设置,且每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3.3开展有操作类项目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4服务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
3.5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设备与功能需要。
3.6服务场所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使用物品符合消毒规范。
4.设备设施
4.1应配备满足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必须的办公设备与设施。
4.2配备与注册项目相符的设备、设施。
4.3应配备满足服务项目所需要消毒设备与设施。
5.人员配备
5.1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5.2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5.3中医院校毕业人员从业,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5.4开展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与所开展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1:1。
6.管理
6.1.在大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职人员情况介绍,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6.2.建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1.1为了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加强社会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指运用中医养生保健的理论、理念及其方法和手段,开展保养身体、减少疾病、增进健康、延年益寿等服务活动,不以治疗为目的(非医疗性质)的独立机构。
1.3本标准为注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最低要求。
2.服务项目
2.1项目分类
2.1.1咨询指导类;
2.1.2按摩类;
2.1.3熏洗类;
2.1.4艾灸类;
2.1.5贴敷类;
2.1.6拔罐类;
2.1.7刮痧类;
2.1.8其他:以中医理论、理念为指导的各种物理方法、自然疗法等。
2.2限制项目
2.2.1不得超范围服务。
2.2.2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销售等活动。
2.2.3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方法或手段。
3.场所与环境
3.1经营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
3.2咨询指导类用房应独立设置,且每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3.3开展有操作类项目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4服务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
3.5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设备与功能需要。
3.6服务场所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使用物品符合消毒规范。
4.设备设施
4.1应配备满足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必须的办公设备与设施。
4.2配备与注册项目相符的设备、设施。
4.3应配备满足服务项目所需要消毒设备与设施。
5.人员配备
5.1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5.2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5.3中医院校毕业人员从业,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5.4开展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与所开展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1:1。
6.管理
6.1.在大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职人员情况介绍,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6.2.建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
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