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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未病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添加时间:2018-04-13     来源:本站

      本标准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治未病分会起草。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医治未病服务市场,提高“治未病”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强社会上治未病服务机构管理,促进治未病及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2016—2030年)》、《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治未病服务机构,是指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针对个体人健康状态,运用中医药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结合现代健康管理手段和方法,系统维护和提升个体人整体功能状态,管理个体人健康状态风险,实现“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复发”的健康目标,达到预防疾病、健康长寿目的,不以治疗为目的(非医疗性质)的独立机构。

      二、场所与环境
      第三条 治未病服务机构的服务环境、用品用具应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营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且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
      第五条 工作间配有舒适调理床、茶几、沙发、衣柜、卫生间、浴室等配套设施;有供客人使用的贵重物品保险箱或私人物品柜;为客人提供接受服务时使用的睡衣、浴巾等物品;有接待员或服务员提供随时服务。
      第六条 应独立设置消毒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第七条 服务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
      第八条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设备与功能需要。
      第九条 等位或客人休息区宽敞明亮,整洁舒适。
      第十条 服务场所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使用物品符合消毒规范。
      第十一条 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服务项目与技术
      第十二条 项目分类:咨询指导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按摩类,熏洗类,艾灸类,贴敷类,拔罐类,刮痧类,其他以中医理论、理念为指导的各种物理方法、自然疗法等。
      第十三条 限制项目: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四、服务区域划分
      第十四条 应设置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辨识评估区域、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健康干预区域、健康宣教区等区域,各区域布局合理,工作流程便捷,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区域设置只需体现相关功能即可,不要求对各区域对应挂牌命名。
      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辨识评估区域(如体检区或健康评估区域)主要用于采集和录入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信息,分析健康状态信息并进行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健康检查/体检区域应当满足设备与功能需要。健康信息采集与健康状态评估应体现局部与整体结合、主观与客观结合、宏观与微观结合、功能与结构结合的特征,从而实现多维、综合、连续性、个性化的评估。
      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主要用于根据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健康干预方案,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接受服务对象的健康咨询,为服务对象量身打造一整套个性化的调养方案。健康咨询与指导区域应当相对独立,若因条件限制,也可与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区域合用,但区域面积应当满足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
      健康干预区域主要用于根据健康干预方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种中医特色的健康干预服务,如按摩、熏洗、艾灸、拔罐、药浴、刮痧、贴敷等。健康干预区域应当相对独立,区域面积应当满足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各种干预方法的服务区域应当相互隔开,能有效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健康宣教等辅助区域主要用于服务对象的等候休息,开展健康宣教等,包括影像播放、宣传手册及宣传栏等设施,使服务对象更深入地了解治未病相关知识,开展服务管理等。区域面积应当满足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


      五、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如办公桌、办公椅、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专用文件柜等。
      第十六条 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设备。如中医体质辨识系统、舌像仪、脉象仪、经络检测仪、脏腑功能检测仪、医用红外热像仪、生物波电子检测仪,心血管检测仪等。
      第十七条 健康咨询与指导设备。如健康教育宣传栏、影像等演示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及信息网络系统设备等。
      第十八条 健康干预设备及器具。如灸具、罐具、刮痧板、砭石、熏洗器具,及中医电疗、磁疗、热疗设备等。
      第十九条 消毒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条 其他与功能需要相对应的设备设施。


      六、人员队伍
      第二十一条 岗位设置可包括管理岗位和技术服务岗位等。管理岗位人员应加强卫生和中医药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培训;技术服务岗位人员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开展的服务范围应与取得的资质相一致,同时应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
      第二十三条 开展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与所开展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1:1。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着工作装,用语专业。
      第二十五条 各人员有明确分工。

      第二十六条 人员定期接受专业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小时。


      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大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职人员情况介绍,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第二十八条 建有相应的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治未病服务工作人员应按照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为服务对象建立各自的健康档案并分门别类保存,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回访客户,提供相应的复诊、咨询、建议等服务。
      第三十条 前厅和服务台以普通话提供接待、问询、预约、结账和留言服务;提供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卫生、资产等的管理。

主办单位: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治未病分会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广阳中路绿地启航国际15号楼1206室

邮      编: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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