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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忠:坚持中西医并重 共同服务人民群众健康
添加时间:2016-08-25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中西医并重是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的特色和优势

    在新时期,中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常态下强调中西医并重,这是根据中医药几千年对中华民族的贡献,结合我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改革开放实践中总结出的基本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新中国成立后,在几代卫生工作者,特别是中医药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中医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西医并重的基本方针得到了深入贯彻执行。

    但是随着医学模式不断从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西医依赖于现代科技急速发展,而中医药受各种历史因素的制约,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所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重申中西医并重这一工作方针,是中国卫生特色和优势体现的需要,是人民健康的需要,是健康中国的需要,是健康世界的需要。

    坚持中西医并重,重在促进协调发展

    多年来由于诸多因素,中医药弱、西医药强的局面没有改变,两者发展很不协调,虽然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但这些都是政策性要求、政策性举措,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把发展中医药与政府责任、部门职责进行更好的固化。中医药立法迫在眉睫,而且法律要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的责任,体现权力和责任对等。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能否真正体现到实际工作当中,能否真正让人民群众体会到中西医并重带来的利益和好处。

    各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法律实施情况和已经出台的政策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对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追责。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必须站在全局高度,从大健康、大卫生角度出发,把中医药和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部署发展。在中医药和西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财政投入、政策保障等方面要一视同仁,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全面协调发展。

    坚持中西医并重,贵在落实刚性制度要求

    一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体现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要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保障中医药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能够坚决地贯彻执行。各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必须有西医也有中医,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控机构和监督机构也要设置独立的中医管理科,确保中医药各项政策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落实。

    二是业务规范化建设必须保证中医药和西医药协调发展。各科临床病区要设中医综合治疗室,建立健全中医到西医科会诊制度,鼓励综合医院向中西医结合医院方向发展。各级中医院要完善中医综合治疗模式,探索多种方法综合应用,把中医的整体观、系统论和现代医学强调的个性化诊疗结合起来,以患者为中心制定综合诊疗方案,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提高临床疗效、缩短病程、降低费用、方便患者。要大力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医药重点专科,在中医药治未病,治疗重大疾病和康复养生等方面创新发展。

    三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必须保证中医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人才是坚持做到中西医并重的根本保证。在医学院校的设置布局上和招生规模上要中医药和西医药基本协调,在培养中医药人才过程中,应当注重中医药人才的成长规律,改革和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避免中医药院校教育西化倾向,强化中医基本理论和中医经典著作的学习,积极探索中医药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途径。

    要通过“西医学中医”活动建立起中西医协调发展机制。大范围开展西医学习中医活动,设立西医学习中医专项经费,从各级各类综合医院遴选有志于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的西医临床医师系统进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学习。在西医人员晋升高级职称技能考试中加入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内容。规定西医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作为年终考核和高级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当然,贯彻中西医并重还有诸如强化中医药传承创新等许多方面的内容,我们要深刻理解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新内涵,抓住机遇,推动中医药与西医药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承担起服务人民群众健康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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