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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三审中医药法草案
添加时间:2016-12-23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12月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会议。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并提交三审。当天下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召开会议审议、开展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12月1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就中医药质量安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等七项主要问题向常委会提出修改建议。

    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

    第一,有的常委会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会公众认为,目前中医药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中医药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建议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第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为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建议增加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盲人医疗按摩有法可依

    第三,有的常委会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公众提出,2009年有关部门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允许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的盲人在医疗机构中提供医疗按摩服务,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人员执业还面临困难,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予以明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二是“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三是“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第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近年来我国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迅速,总体适应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但同时也存在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发展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中医药特点合理确定其医疗服务价格,以解决目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不平衡的问题。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加大对民族医药扶持力度

    第七,有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有关少数民族医药的专门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的扶持力度。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同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师承教育,别忽视中药师的传承

    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多位委员的注点。这一条款原文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定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陈昌智副委员长建议删去“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陈昌智认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过省一级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技能和效果考核”这三个条件已经足以保证中医医师资格取得的质量。杨震委员希望赋予地级市中医医师资格批准权,他直言,“对于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中医医师、祖传医生取得医师资格要专门到省里考试,是否对中医药发展不太有利?”

    陈蔚文委员将目光投向中药师承教育:“目前中医师承工作比较有成果,但是中药传统的人才,老药工、老师傅、老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传承还不足,中药人才培养中对传统的技法、理论学习不够,有必要加强。”为此,他建议将这一款加入中药师师承内容,建议改成“以师承的方式学习中医、中药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医术、药术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或中药药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师或中药师资格。”

    对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考核内容除了实践技能和效果以外,谢小军委员建议加入中医药理论知识的考核,“中药师更重视经验和技能,但是作为治病救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也需要具备基本的中医药理论知识。特别是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师承的方式或者多年实践方式学习中医药的年轻一代,应该有条件、有能力通过自学的方式学到基本的中医药理论知识。”

    杨震还特别关注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他建议在人才培养里突出国医大师,加上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中医药高层次人才成长,选拔和培养国医大师”,突出这个领域,希望不断有顶级的中医药人才涌现出来。

    更多约束性条款保障中药材质量

    中医药法三审草案中,针对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新增了“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和“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规定,对此,不少委员也提出了具体建议。

    张云川委员认为,不仅是禁止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度农药,还应当规定养殖中必须禁止的行为,建议增补“禁止在养殖过程中过度添加使用饲料”,这样种植、养殖两块都包含了。

    参会委员、代表们希望对“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这条禁止性内容增加法律后果,以更好地约束这些违法行为。韩晓武委员认为对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种植中药材的行为没有追责的具体规定,这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不利于这些禁止性条款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他建议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作出相应规定。姚胜等委员非常认同这一观点,也作出同样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建议除严格管理中药材种植、养殖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之外,还应该严格管理生长激素的使用。“因为使用生长激素后,虽然能够增加中药产量,但会对品质造成损害,中药材质量下降会直接影响疗效。”张伯礼解释道。

    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认为,当前我国中药材需求量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野生中药材的减少,渐渐变成了家种,而家种则存在农药化肥多、土壤污染、种植周期长、采集时间违背科学规律等问题,后果是药材的药效降低、药材的质量和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她建议增加中药材生产操作规范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大力推动中药材种植规范化和标准化。

    鼓励“西学中”并完善制度

    不少委员关心“”西医学中医、用中医”的问题。杜黎明委员认为,为了促进临床医生规范应用中医药方法技术,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国家应当鼓励“西学中”,但临床医师经“西学中”学习培训合格后,中医药处方权和中医药技术运用如何明确?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

    因此,他建议在中医药法中对西医师“用中医”问题予以明确。在第二章中医药服务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其他的条款依次顺延。增加条款内容为:第一款,“国家建立完善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和模式,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联合攻关,提升中西医结合服务能力。”第二款,“国家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建立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西医医师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提供中医药服务。”

    人大代表张伯礼说,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一直大力提倡“西学中”,并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人才,现在也有一大批西医师愿意学习中医,并在临床上进行中医药服务,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造成西学中人员执业困难,建议本法明确西学中人员职业问题。他建议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后增加“国家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建立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西医医师经过相应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丛斌委员认为,草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在其他相应条款中应当体现中西医结合方面的内容。例如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开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可以修改为“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建议增加“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内容”,以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按摩服务主体不应局限于“盲人”

    草案中在第十五条新增第三款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对此,陈昌智副委员长建议把“盲人”改为“残疾人”。“现实中不只是盲人在从事这个职业,肢体残疾的人也在从事按摩的服务,而且还有不少。所以对于这部分残疾人,只要他们经过专业的训练,又经过了按摩资格考试,并且取得了相应的资格,也可以从事按摩这项服务工作。”

    乌日图委员发表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太具体地将某一类人的医疗服务行为写进法律有可能存在挂一漏万的问题,除了盲人会提供按摩服务,其他残疾人开办各类医疗保健服务也应该在其中有相应表述。

    设置中医药科室的“应当”与“可以”之争

    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内容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文中“应当”一词表明该条款为强制性规范。对此,一些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

    姒健敏委员认为,由法律来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科室设置是不合适的。此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不设专科,都能提供全科服务,如果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都专门单设中医药科室,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建议与该条第二款内容合并,改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闫小培委员建议将“应当”改为“可以”,他认为,不宜用法律硬性规定的方式,强制设置中医药科室,如果确有必要,可以通过政府的规章、政策等形式给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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