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省份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修订实施中医药条例
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开始正式施行。三年来,全国各级立法机关及其相关部门积极贯彻中医药法,制定、修订或修正原有的地方性法规,以确保中医药法在本地顺利实施。
截至目前,河北省、湖北省、四川省、江西省、陕西省、安徽省已完成本省中医药条例修订并颁布实施。
吉林省、江苏省、湖南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已报送省(自治区)人大审议,其中吉林省预计2020年底出台,湖南省预计7月中旬对其进行第三次审议后出台,甘肃省预计2020年11月出台。
黑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上海市已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审议;贵州省已报送省政府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山西省、青海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起草论证或征求意见阶段。(兵团因特殊体制,按照自治区相关条例执行。)
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11省份出台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吉林省、河北省、四川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海市、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江西省、黑龙江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或措施。
2020年1月
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3月
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4月
四川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5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6月
甘肃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自治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