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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基本医保向中医药倾斜
添加时间:2017-02-09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近日,河北省已全部完成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整合,多地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给予中医药较大倾斜政策。

    2016年7月,河北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制定实施差别化的医保补偿政策,将符合规定的中医药适宜诊疗技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医保基金平衡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住院患者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可将中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

    意见出台后,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加大对各市考核力度,将各地医保中医药倾斜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重点改革任务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考核目标,力促政策落地。

    其中,《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市内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目录内的中成药(注射剂除外)、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原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5%,提高后总支付比例不超过100%。

    《邯郸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试行)》规定,普通门诊中医特色治疗和中药支付比例为50%,可按规定乡镇门诊慢病待遇。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付线执行与当地统计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住院使用中药(目录内中药饮片)支付比例为100%。

    《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统筹市域内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

    《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参保居民住院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中医院的起付标准下浮一级。

    《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定州市内乡级医院及定州市中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定州市中医院支付比例为75%。《承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住院使用中医药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逐步提高参保居民在中医院住院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将中医院的起付标准下浮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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