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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全面启动卫生城镇创建工作
添加时间:2017-08-08 来源:健康报
从2017年开始,各市全部启动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到2020年,各市(大连市、鞍山市除外)至少新增1个国家卫生城市(含县级市),各市新增国家卫生乡镇(县城)不少于3个。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
《方案》要求,健全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市、区级爱卫办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省政府按年度将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别对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各市政府根据全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进度安排制订工作方案,并纳入对县(区)考核体系。
每个评审周期,省爱卫办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对通过国家评审并被命名的城市、乡镇(县城)和在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省政府列支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对每个通过国家评审并被命名的卫生城市(含县级市)奖励300万元,受奖地区可以从“以奖代补”资金中提取20%用于奖励个人。各市要参照制订本地区“以奖代补”方案,并报省爱卫办备案。
该省要求,各市政府作为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责任主体,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落实督查问责机制,确保各项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于评审周期内工作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地区,由省政府对所在市进行通报批评、约谈。
《方案》要求,健全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市、区级爱卫办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省政府按年度将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别对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各市政府根据全省国家卫生城镇创建进度安排制订工作方案,并纳入对县(区)考核体系。
每个评审周期,省爱卫办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对通过国家评审并被命名的城市、乡镇(县城)和在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省政府列支专项资金实施“以奖代补”,对每个通过国家评审并被命名的卫生城市(含县级市)奖励300万元,受奖地区可以从“以奖代补”资金中提取20%用于奖励个人。各市要参照制订本地区“以奖代补”方案,并报省爱卫办备案。
该省要求,各市政府作为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责任主体,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落实督查问责机制,确保各项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于评审周期内工作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地区,由省政府对所在市进行通报批评、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