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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各县区都要成立医调委
添加时间:2016-01-25     来源:健康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健全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明确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纳入医疗纠纷解决中,并要求各区县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

    《意见》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尽量引导双方通过医调委调解解决。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小,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不大的,医调委可以组织调解,亦可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医疗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调解协议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该协议。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大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较大的,医调委调解不成,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意见》规定,除人民调解外,患方还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意见》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可以请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员支持调解,也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派员进行指导;当事人参加医疗保险或投保责任险的,也可邀请保险机构派员参加调解。司法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医调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医疗纠纷诉调衔接工作联席会,就重要案件情况、工作动态等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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